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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严查设备超低价中标!

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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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明确要求遏制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竞争行为,强调通过科学管理与严格审查保障采购质量。

文件提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pan>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pan>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pan>

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近年来,低价中标问题治理一直是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

2024年底,国家财政部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于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

这里所谓“异常低价”问题,即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报价低于同行50%,或者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的情况。

《通知》明确了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一旦出现以下4种情形,立即启动调查,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与此同时,为确保评审合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还明确要: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若遇《通知》所列异常低价情形而评审委员会未依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将依据相关条例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此前,国家财政部就已对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过“修正”,明确“最低价”评审不可用于大型医疗设备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

而在前不久的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第一次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给予改过机会,口头或书面提醒,如果提醒后还不更改,用低价报价冲击项目,将受到严格监管并被记录,轻则警告,重则上“黑名单”。

然而即便如此,1元、0.1元超低价,甚至是0元报价的行为依旧屡禁不绝。

当前,中国市场正在实现消费升级,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包括医疗领域在内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也会更高。

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问题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我们才可能后来居上,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来 源 / 赛柏蓝器械、财政部、梅斯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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