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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转账示爱

这些行为饱含深情

可当双方感情破裂后

恋爱期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为情侣关系。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郭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转账、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给马某转账2元至10000元不等,其中500元及以上交易记录累计超过50000元(不包含特殊含义转账)。

2020年4月7日,马某向郭某出具欠条1张,载明被告马某欠原告郭某借款30000元。后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分手,原告郭某多次向被告马某索要上述欠款,被告马某均不予支付,原告郭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马某认可欠条系由其出具,但不认可欠条系民间借贷,认为原告郭某给其的转款用于双方恋爱生活期间的日常花销,该30000元不应当为借款,故不应该向原告郭某支付该欠款。

对于借款是否发生,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郭某、被告马某原系情侣关系,本案中的“欠条”是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而形成,该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前期经济往来的结算,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原告郭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对此能够予以证实。关于被告马某称其与原告郭某曾同居生活,转账流水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花销。法院认为,从原告郭某提交的证据来看,上述转款并非全部系原告郭某出借借款。

原告郭某、被告马某曾共同生活属于情侣关系,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赠予财物非常普遍,原告郭某在恋爱期间向被告马某转账,诸如2元、5.2元、500元等以下的转账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与诸如520元、999元、1314元等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应当被认定为赠予或共同生活支出。而原告郭某提交的转账款项中包含数额较大的转账,且转账时间过于频繁,超出情侣之间传递情谊的支出和原告郭某的经济支付能力,故法院认定原告郭某向被告马某转款500元及以上借款应当认定为借款。

而原告郭某向被告马某数额较大转账累计超过50000元,被告马某向原告郭某出具30000元欠条,该行为应视为被告马某对原告郭某上述转款行为双方进行结算作出的追认。

庭审中,被告马某又认可向原告郭某出具欠条的真实性,故原告郭某以欠条为依据,向被告马某主张要求偿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由被告马某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30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马某、原告郭某均未提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综合来源:同心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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