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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葛女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

2023年12月,葛女士被确诊为"宫颈鳞癌1a1期"(早期宫颈癌),经手术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癌症分期未达赔付标准"为由拒赔,葛女士遂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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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分期争议:可能主张1a1期属于极早期癌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 2.治疗方式限制:质疑未采用合同约定的诊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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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师制定精准维权策略:

1.医学论证:通过病理报告证实"宫颈鳞癌"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且1a1期已具有浸润性特征;

2.条款解释:指出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早期癌症分期,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调解优势:结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疾病分期为由变相缩小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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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8万元(原保额的90%),双方保险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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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专业调解快速实现权益,避免冗长诉讼程序,为癌症患者争取到急需的治疗资金。开尔律所以医学法律复合能力守护健康权益,让每一份重疾保障兑现于关键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