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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某环卫公司为员工王先生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部分保额为40万元。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在工作途中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事故经认定,王先生为主责,且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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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先生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情形;
2.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尽到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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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1.电动车属性争议:事故电动三轮车未被法律明确界定为机动车,且无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或交强险,保险公司直接适用机动车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2.条款提示不足:保险合同未明确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存在瑕疵,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3.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王先生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违背合同订立初衷。 开尔律师通过提交事故认定书、工作证明等证据,有力驳斥保险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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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免责条款不适用;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条款范围,免责主张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4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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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胜诉不仅维护了家属的合法权益,更对同类电动车保险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开尔律所以专业法律服务和精准策略,始终为客户争取公正结果,守护每一份保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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