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刊播了由三明中院报送的沙县法院典型案例《熊孩子的“骑”祸》。

让我们一同关注

《熊孩子的“骑”祸》

共享电动车,城市出行的新选择,绿色便捷的代名词。然而,当13岁的少年将车把交给12岁的同伴,当两个稚嫩的身影共乘一辆电动车,一次违规骑行,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又该由谁来为这场事故“买单”?让我们聚焦一起发生在三明市沙县区,发人深省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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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日

正值秋高气爽的周六

12岁的美美(化名)

与13岁的丽丽(化名)

相约结伴出行

因为目的地较远

两人便不约而同地

将目光投向了路边的共享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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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用她非法持有的

成年人身份证信息

解锁了案涉的电动自行车

交给了美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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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拿到车以后

和丽丽共同将车辆驶出

但是在某酒店门口拐弯的时候

速度过快,无法控制车辆

并最终撞倒了对向行驶的张女士的车辆

导致张女士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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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12岁的美美

需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张女士负次要责任

13岁的丽丽无责

在张女士住院期间

张女士与这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初步达成了关于已发生医疗费的赔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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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治疗结束后

经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

张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各方当事人对残疾赔偿金的事项

没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张女士向沙县法院

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起诉要求美美及其监护人

丽丽及其监护人

还有涉案的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租方、保险公司

共同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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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运营方

凭借用户认证系统和免责提示规避了责任

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成功抽身

这场事故的责任链条

最终落在了两个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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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法院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

最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美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丽丽将违法获得的电动自行车

交给美美使用

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最终

美美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丽丽在美美承担70%责任的范围内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造成

张女士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165532.74元

美美、丽丽均未满18周岁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两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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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因为年龄小,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在遇到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时,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孩子私自使用绑定了他人身份信息的账号,进行扫码骑行,不心存侥幸,不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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