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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野菊花,批号250317,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复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复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野菊花案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野菊花(批号:250317)51.6kg;

2.没收违法所得7033.9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5倍的罚款,计5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57033.95元。

罚款金额(万元):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9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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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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