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案件名称:
温州市翡翠明珠娱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4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温州市翡翠明珠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王某某
执法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11-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09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市翡翠明珠娱乐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市翡翠明珠娱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各网点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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