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夫律师之业,非惟法律技艺之施,实为人格修行之途。

案牍纷纭之际,如何在当事人所托、法律正义与一己操守间求其平衡,非特专业所能尽,更系于心持原则、恪守底线。

兹列七端,既为执业之纲纪,亦为律师安行法治道路之根本。

一、不涉恶因,免种恶果

一、不涉恶因,免种恶果

法律之本,在于息争止纷,非助恶掩过。

或有当事人欲删出轨之迹,亦有同行为造虚债、借名置业以避法。

此等行止虽得逞于一时,实悖诚信公正之法治精神。律师倘惯游灰色之域,甚而主动织谎,久必毁誉伤身。

智者当明界限:不助伪造证据,不教规避责任,而应导人以正,于法度内求解。

二、取酬有度,戒以套路敛财

二、取酬有度,戒以套路敛财

律师之费,乃专业之对价,非可趁危榨取。

价金既订,不当再以“打点”“查询”等名目迭加。取酬透明,非惟契约之信,更为长久互信之基。

当事人委事之际常处忧惶,若费用成无底之壑,不徒增其负,更损行业公信。

三、减民讼累,务求效率与人本

三、减民讼累,务求效率与人本

讼事本为负,律师当为之做减。

可藉电子文书、远程沟通等便,省其奔波;宜优化流程,免程序空转。简案可不见面而结,繁案亦当整合材料、集中处置。

如此服务,既显专业之效,亦见尊重之意。

四、务求事了,非徒案结

四、务求事了,非徒案结

案了,非事了。

律师当求法律关系之澈清、当事人情绪之疏解、后患之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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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离婚事,不止析产抚幼,更须关情慰心;商事之争,应虑执行之难或合作之复。

有时一语安抚、一番耐心,胜于一纸判文。律师之价,不仅在胜诉,更在助人复常。

五、不煽无谓之讼

五、不煽无谓之讼

律师取责在理性析案,非鼓荡争讼。

若为二审、再审之费,怂恿无益之上诉,不惟空耗司法,更重当事人之负。真专业者,当客观研判:可调则促和,无理则劝止。

律师之良心,显于“当讼否”之断,非仅“何以胜”之谋。

六、专业尽责,以求实质之公

六、专业尽责,以求实质之公

专业为基,然真专业必兼极致的尽责。

昔有律师为证无接触事故之因果,六度踏勘,终以现场模拟令法官明悟;又有管道返水案,虽鉴证无果、法曹更替,犹力促复查而驳不当之求。

若怠于取证,实为失职。

专业者“能为之”,尽责者“愿尽心”,二者合一,方近实质正义。

七、敬重同侪,理性相争

七、敬重同侪,理性相争

法庭为理性交锋之地,非泄愤攻讦之场。

律师尽可就事实法理激辩,然不可辱人格、毁名誉。敬重对手,既显职业素养,亦维法律共同体之尊严。

庭上为敌,庭下犹同仁,守此底线,方成良性生态。

言而总之

言而总之

律师底线,决其职涯高低。

功利思潮泛滥之时,守道或暂损目前之利,然长而视之,惟以信为本、以专为舟、以良知为舵,乃能于法海风波中行稳致远。

案案之后,皆具体人生与社会微光。律师何以自处,非止关个案胜负,更系法治文明之温厚。

守道不移,方可为真正可信之法律人。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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