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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的通告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登记上牌,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含当日),此为过渡期政策明确的最后办理时限。为保障您的合法通行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及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未上牌车辆:《条例》施行前购买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未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申请登记并取得正式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条例》施行前购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该号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需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需额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若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等材料,可在登记网点签署《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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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在察右中旗交管大队设有公安交管服务网点,可办理注册、转让、变更、注销登记及补换领号牌等全项业务。

四、重要提醒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强制购买保险

(二)2025年11月30日后,过渡期政策终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上述车辆的登记业务。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请广大驾驶人尽快办理登记手续,避免影响正常出行。

特此通告。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中旗大队

2025年11月7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察右中旗中旗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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