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浑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值班司法警察在例行安全检查时,通过X光机发现一名当事人包内有疑似管制刀具的危险物品,迅速将该当事人拦截,第一时间对人包进行分离,并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仔细检查,在其包内查获一把开刃水果刀。在排除其他潜在的安全隐患后,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收缴了该管制刀具,并按照要求第一时间做好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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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该当事人来院办理调解案件,由于不了解人民法院的安检规定,疏忽大意未把刀具及时取出。值班司法警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向其阐述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解释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并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管制刀具依法予以收缴。该当事人当场作出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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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我院司法警察安检共收缴5把管制刀具,通过对进入法院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来访群众和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在安全有序的诉讼活动中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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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全隐患的排除,充分体现了浑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过硬的安检技能和极强的责任心。我们始终将警务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落实“逢进必检、疑物必查”原则,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安检流程,以更高标准守牢司法安全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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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不能带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来源:司法警察大队

初审:陈惟男

复审:于滋钰

终审:燕振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