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

近日

烟台多地发布

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芝罘区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从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所有公益林地划为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距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4.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警电话:119

芝罘区森林火警电话:6674119

烟台市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11月1日

莱山区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根据全区林地分布情况,将全区划分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常年禁火区。

(一)森林防火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0米内的耕地等。

(二)森林高火险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和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常年禁火区:莱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岱王山、凤凰山、金斗山、垛山(围子山)、金马山、桂山、擎山、大小黄豆山、峰山、荆山(光山)、朱雀山、双王顶、五卒山、平顶山、黑夼山等山系以及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等区域内的林地。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森林高火险期: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常年禁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森林火情报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隐患,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应急、林业及各街区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

报警报告电话:119、110、6716591、6899119

莱山经济开发区:6729899

莱山街道:6771001

解甲庄街道:6752001

初家街道:6710901

黄海路街道:6886929

滨海路街道:6898256

院格庄街道:689532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牟平区

目前已进入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常年禁火区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2.烧荒、炼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疫病等生产性用火;

3.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携带纸灰祭祀、点烧祭祀用品和衣物被褥等祭祀性用火;

4.开山爆破和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等工程用火;

5.使用电击、烟熏、火攻进行狩猎行为;

6.吸烟、乱扔烟头和火种等行为;

7.生火取暖、野炊、篝火、火把照明、投放孔明灯、倾倒未熄灭煤灰、点烧垃圾等行为;

8.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等行为;

9.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用火玩火等行为;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烟台市牟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11月

黄渤海新区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4.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等行为;5.爆破等工程用火;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六、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八、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十、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一、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二、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阻挠、妨碍、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消防、公安、应急、自然资源或属地镇街等报告。

报告举报电话:110、119

福莱山街道办事处:6376775

古现街道办事处:6941010

大季家街道办事处:6971239

潮水镇人民政府:5811200

应急管理局:6396708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388830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招远市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招远市人民政府现就森林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除城区、镇(街道)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以及重点防火村的坟地和零散坟头周围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招远段)划为常年禁火区。

三、自即日起,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实施以下活动:

1.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的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防火蓄水池、森林防火通道等是重要防灭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和通道。

五、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火监管职责,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镇(街道)及村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和隐患,应当立即向应急、林业、消防、公安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电话:8215230,8259119,119,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莱州市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莱州市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五、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警电话:119、110、2222837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莱阳市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除城区、镇街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一)禁止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烤火、野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明火照明。

(三)禁止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四)禁止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六)禁止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17708,7218111。

莱阳市人民政府

烟台高新区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202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办事处、村、有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七、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举报电话:110 / 119

马山街道办事处电话:6922971

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6755119

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692214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2025年10月31日

栖霞市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严防人为行为引发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森林防火期内,除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119, 2958986。

栖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11月1日

龙口市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所有疏林地、有林地、宜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以及重点防火村的坟地和零散坟头周围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自即日起,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山旅游、野营、吸烟、烤火、祭祀等活动;

(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六)严禁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举报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者,经查属实,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119,0535-8517682。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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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