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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
公 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4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1月4日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序号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机动车所有人
1
小型汽车
FN6388
轻型栏板货车
非营运
汉中****有限公司
2
FR1229
轻型栏板货车
货 车
张**
3
小型汽车
FH9939
轻型栏板货车
非营运
毛**
4
小型汽车
FK5363
轻型栏板货车
货 车
余**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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