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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对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的

公 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4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1月4日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序号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机动车所有人

1

小型汽车

FN6388

轻型栏板货车

非营运

汉中****有限公司

2

小型汽车

FR1229

轻型栏板货车

货 车

张**

3

小型汽车

FH9939

轻型栏板货车

非营运

毛**

4

小型汽车

FK5363

轻型栏板货车

货 车

余**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