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刘嘉玲在微博喊话淘宝、天猫,称“ENCARE海外旗舰店”使用梁朝伟肖像,涉嫌侵权、欺骗消费者。随后,涉事图片被删除,店铺也无法搜索到。
事实上,网店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的情况并不少见。11月11日,“法度law”检索发现,即使刚经历了“刘嘉玲直指侵权”风波,但淘宝、京东等平台上仍存在各种明星同款商品,并配有明星本人图片。
例如,在淘宝搜索“刘德华同款”,“高端私人定制男装店”“中式王子服饰店”“精品男装一号店”等店铺均有“刘德华同款”衣服,并配有刘德华本人照片。
在这些店铺中,还有白敬亭、陈伟霆、靳东等人的图片商品链接,甚至还有国外明星图片。
“法度law”随机咨询了几家店铺,询问是否有刘德华授权,店铺方均未予明确回复,只是说“你可以去他店看下,我们只做衣服,其他不关注的”“咱们是做的这种款式的衣服”“我们小店看别人家在卖,才跟着上架的”。
京东平台亦有各种带有明星照片的商品链接。“法度law”随机咨询了几家店铺,店铺几乎对是否授权之事避而不谈。
不过,“MINERAL KOO配饰旗舰店”客服人员就“刘亦菲同款围巾”使用刘亦菲照片一事,明确回应“暂时还没有取得(授权)”。
11月11日,“法度law”分别以消费者身份咨询淘宝、京东对类似情况的监管情况及处理方式,淘宝客服表示平台不允许此类行为,消费者可以发起举报,会有专人处理。京东客服表示会对商家进行扣分、降级、限制活动。
商家擅用明星照片引流被判侵权的案例早已有之。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曾通报过一批(30件)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权、4起涉侵犯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肖像权。
案情显示,某平台多家店铺在售卖服装时,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中使用艺人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内容,用于推广所售卖的服装。4家店铺未经影视明星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侵权商家在其店铺主页上连续10天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事实上,不仅明星会被盗用照片做产品宣传图,普通人亦可能面临此类情况。
“黑猫投诉”网站显示,有人投诉称“淘宝卖家盗用我的生活照片做产品宣传图,卖家拒绝删除照片”。
“电商平台的商品宣传中,频繁出现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照片、影视剧照、甚至AI合成图像的现象,在实务中确实非常普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行为往往并非单一侵权,而是可能同时涉及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刘凯律师说,明星在遭遇肖像被滥用或虚假代言时,虽然在法律上拥有明确的权利基础,但在实践中,维权往往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效果有限”等多重困境。
“大量侵权行为发生在淘宝、京东等电商或内容平台上的‘小店铺’,这些店铺注册主体多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模糊、联系方式失效,甚至通过海外注册、空壳公司操作。
明星方在维权时,律师函无法送达、诉讼难以准确定位被告主体,往往只能转而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但平台多以‘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为由抗辩,致使维权难以落地或执行。”
此外,取证的即时性、完整性与规范性,授权链条复杂、举证责任重等方面也成为明星维权的重点难点。
刘凯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实践中,“应当知道”难以举证。平台往往以“信息中介”“技术中立”为抗辩理由,主张“接到投诉后已及时删除”,法院多采纳其免责辩解,导致平台责任难以实质化。
“明星肖像被滥用、虚假代言泛滥,早已不是偶发事件,而是平台长期“放任式监管”的集中体现。”刘凯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确立了平台的“注意义务”与“防范义务”,意味着平台责任不应仅限于“接到举报后删除”这种被动应对,而应当在制度设计、技术筛查与算法推荐层面建立前置防范机制。
此外,《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媒介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予以发布,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兼具广告传播与交易撮合功能的电商及内容平台,当明星肖像被直接用于商品主图、封面或短视频推广时,平台应当主动核实其授权来源。若未尽审查义务,即可认定构成“应当知道”的情形。
刘凯律师认为,在当前的互联网商业生态中,明星肖像侵权已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不仅关乎个别商家侵权,更是平台生态治理的结果。平台既掌握算法分发权、流量控制权与内容审核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从“中立平台”转型为“负责任平台”——通过算法识别、内容过滤、授权备案等机制,主动识别、预防侵权,而不是在权利人维权后才仓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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