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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郭先生因城中村改造房屋被拆,太原某区政府以“村集体自治”为由拒赔。郭先生委托王新亮律师起诉后,法院认定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判决赔偿225万及利息。

太原某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子顺利解决。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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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告

郭先生

上诉人)被告

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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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郭先生取得涉案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7年9月-10月山西太原某区政府批准某社区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明确“政府主导”原则。

2018年9月7日郭先生房屋被拆除,未获补偿。

郭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起诉后一审胜诉。

2021年太原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7日山西高院终审判决:太原某区政府赔偿225万+利息。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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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先生):

太原某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主导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房屋被拆后未获分文,要求赔偿225万及利息。

被告(某区政府):

主张城中村改造是村集体自治行为,政府仅指导监督,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郭先生土地证无备案,不是合法权利人。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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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

城中村改造方案明确“政府主导”,某区政府批准补偿方案、组织实施改造,是法定补偿责任主体,“村集体自治”抗辩不成立。

土地证合法有效:

郭先生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加盖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是合法权利凭证;政府以“无备案”否认其效力,缺乏证据支持。

赔偿金额与利息有据可依:

按补偿方案“每分宅基地75万元”标准,郭先生3分宅基地应获225万;同时支持自2018年9月7日起的利息(按央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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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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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政府主导的证据链

王新亮律师提交《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批复》《改造原则文件》等,证明政府是项目主导方,直接击破“村集体自治”的甩锅逻辑。

土地证合法性的专业论证

律师援引《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强调土地证“加盖政府公章即具备法律效力”,反驳政府“无备案即无效”的错误主张。

补偿责任主体的精准界定

王新亮律师从“政府审批方案、主导改造、土地最终受益”三个维度,论证某区政府的补偿义务,让“甩锅”村集体的抗辩不攻自破。

庭审抗辩的法条手术刀式运用:

针对政府每一项抗辩,律师都对应援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具体法条,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论证“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的法定职责”,让判决说理完全站在法律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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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城中村改造维权的“核心逻辑”:

若改造方案由政府批准、明确“政府主导”,即便表面是村集体实施,政府也需承担补偿责任;

遇到“甩锅”,可从“审批文件、资金来源、土地用途”三点举证。

土地证维权的“关键认知”:只要土地证加盖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即受法律保护;

政府以“内部无备案”否认其效力,属于行政违法,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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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王新亮

王新亮律师

毕业学院:郑州大学法学专业

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资深房地产律师、征地拆迁专业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转让、房屋继承、婚姻房产、物业管理等法律实务。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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