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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18“较轻违法情形”之规定,给予江苏华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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