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因工死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事关遗属生活保障与社会公平,但申请人常因法规衔接复杂、实务细节模糊陷入困境,像职工因工死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抢险救灾工亡待遇如何适用、抚恤金能否一次性发放等等问题,均需明确指引。
本文结合聚焦供养亲属资格认定、待遇核定、抚恤金发放停止等核心环节,拆解操作要点,助力用人单位、遗属及经办人员高效落实待遇。
一、能拿到哪些钱?
JINGSHZHENGZHOU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有以下三种: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供养亲属资格认定规则:从“范围”到“证明”(是不是能拿的钱)
JINGSHZHENGZHOU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否享受抚恤金,需通过“法定范围界定—核心条件满足—材料证明支撑”三层审查,每一步均需严格依据指定文件。
(一)法定范围的“排除与包含”细节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供养亲属的范围看似宽泛,但存在明确的“包含性解释”与“隐性排除”:
包含性解释:子女不仅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还明确将“遗腹子女”纳入(即工亡时配偶已怀孕,后续出生的子女),且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提供收养登记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满3年的证明(实务中需结合户籍材料或社区证明);父母中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需证明工亡职工生前与继父母存在长期赡养关系(如转账记录、居委会出具的赡养证明)。
隐性排除:未提及的亲属(如岳父母、公婆)均不属于法定范围,即使依靠工亡职工生活,也无法申请抚恤金;兄弟姐妹中“无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继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兄弟姐妹),因未形成抚养依赖,亦不纳入范围。
(二)核心条件的“实务判断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要求亲属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满足年龄/劳动能力条件,其中“主要生活来源”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是实务难点:
“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标准:需提供工亡职工生前向该亲属的转账记录、亲属无固定收入的证明、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该亲属生活主要依赖工亡职工”的书面说明,三者缺一不可。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流程:需由工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如四肢瘫、精神重度残疾等);若亲属已办理残疾证(一级或二级),可作为辅助材料,但不能替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年龄条件的“起算时间”:《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即供养亲属的年龄需以“工亡职工死亡当日”为起算点,若工亡时配偶差一天满足年龄条件,即使申请时已满足,仍属于不符合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三)职工因工死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
对此官方典型案例(2024)苏0812行初468号给予了回答,概要如下:
1、法具有滞后性,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和认定。
2、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可能对因工死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而非单纯填补职工死亡时的“即时损失”。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也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的“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之情形。
3、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选择来差别对待未成年的合法权利。
4、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5、养老育幼、维护家庭稳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6、将“职工死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纳入“供养亲属”范围不会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属于工亡职工陈某某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被告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决定书》确有不当,应予撤销。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从“标准”到“计算”(拿的钱怎么算的)
JINGSHZHENGZHOU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可享受的三类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核定需区分“国家统一标准”与“河南地方补充”,并结合工资基数的特殊规则细化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的界定与计算示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统筹地区”需结合《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确定:
河南统筹地区划分:河南省内工伤保险实行“省辖市统筹”,中央驻豫、省属驻郑及跨地区流动性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例如,郑州市属企业职工工亡,按郑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省属驻郑企业职工工亡,按河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示例:若2024年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某郑州市属企业职工2025年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为7500×6=45000元;若为省属驻郑企业职工,2024年河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20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200×6=43200元。
发放时间: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丧葬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领,亲属可凭工亡认定决定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避免待遇延迟。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标准”与“河南特殊情形”的衔接
全国统一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指工亡职工死亡年度的前一年。例如,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2025年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万×20=100万元。
河南特殊情形:《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待遇选择规则:鉴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若其他标准计算金额高于全国标准(如统筹地区月均工资8000元,60个月为48万元,全国标准为40万元),按其他标准执行;若低于全国标准(如统筹地区月均工资6000元,60个月为36万元,全国标准为40万元),按全国标准执行,即“就高不就低”。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确定—比例计算—总额限制”的全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的计算示例,抚恤金核定需分三步:
确定“本人工资”基数:
若工亡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按60%计算;
假设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83.3元,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低于60%(即低于4310元),则按4310元作为基数;若为“其他亲属”(非配偶、孤儿情形),比例为30%,故抚恤金为4310×30%≈1293元。
特殊情形: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60%,仍按60%计算,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明确“比例适用”的细节: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若亲属同时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需增加10%,但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孤儿证明”;
严守“总额限制”规则:
所有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或按规定调整后的基数);
示例:工亡职工本人工资(调整后)为5000元,配偶抚恤金为5000×40%=2000元,两个子女各为5000×30%=1500元,总和为2000+1500+1500=5000元,未超过基数,可全额发放;若有三个子女,总和为2000+1500×3=6500元,超过5000元,则需按比例分摊(每个子女的抚恤金降至1000元,总和为2000+1000×3=5000元)。
四、抚恤金发放与停止:从“方式”到“情形”(钱怎么发,什么情况不给发了)
JINGSHZHENGZHOU
实务中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相当于工亡供养亲属中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未成年计算到十八周岁。
笔者认为,抚恤金发放须“按月支付”。核心逻辑可从三方面明确:
其一,从法理本质看,个体寿命具有不可预见性——虽死亡为必然事实,但具体时长无法主观控制,而抚恤金的核心是匹配“持续性供养需求”,自然无法基于未知的寿命事实提前核定总额,按月发放才符合待遇设计的底层逻辑。
其二,从纠纷化解看,一次性给付难以应对动态需求:若预设发放至某年龄(如80周岁),超龄后的供养需求如何保障?且一次性协议往往无法对抗后续新需求,反而会削弱抚恤金“持续救济供养关系中断”的本质作用,埋下纠纷隐患。
其三,从待遇精准性看,按月发放可避免资源错配:一方面,若供养亲属提前死亡,已预发的剩余款项会背离“按需供给”初衷;另一方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的就业、监禁、再婚等停止情形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发放无法预判后续变化,易导致待遇错发。
当然事务是具有两面性的,目前公司平均寿命不足以支撑实际按月发放至去世,一次性发放在某种程度来说更让供养亲属放心。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说明也是考虑到现实情形的复杂。
(2024)苏0812行初468号(官方典型案例)
(2023)豫0423民初5977号
(2020)豫0184民初3310号
(2019)豫1103民初2346号
(2024)晋1122民初1214号
(一)发放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与“特殊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即使亲属主动申请一次性领取,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得同意;在用人单位破产时,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于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费用。
发放起始时间: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若工亡时间为2025年1月11日(《待遇问题汇总》提及的时间),则首次发放时间为2025年2月,不得提前或延迟;若亲属在工亡后延迟申请待遇,社保经办机构需补发相应抚恤金。
(二)待遇停止情形(不让我领钱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列出了6种停止情形,每种情形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18周岁的判断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就业或参军”:“就业”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连续缴费满3个月)或工资流水;“参军”需提供入伍通知书,自入伍当月起停止待遇。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以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再婚当月起停止待遇,即使后续离婚,也不得恢复(因婚姻关系变更导致“依赖关系终止”)。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需提供收养登记证,自收养登记生效当月起停止待遇,收养关系解除后若仍符合条件,可重新申请待遇。
“死亡”:以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出具)日期为准,死亡当月的抚恤金仍需发放,次月起停止。
“被判刑收监执行”:“收监执行”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实际羁押(不包括缓刑、假释、取保候审),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和监狱收监通知书,收监期间停止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五、实务衔接:从“材料”到“争议解决”(怎样拿到该拿的钱)
JINGSHZHENGZHOU
因工死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与争议处理,需明确材料要求与流程,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一)待遇申请的“材料清单与要求”
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亲属需提交以下材料,且需满足形式要求:
(二)数据未公布时的“临时核定与补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数据核定,待数据公布后补发差额”,实务中需注意:
“相关数据”范围:包括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发时限:数据公布后3个月内,社保经办机构需完成差额补发,不得拖延;例如,2025年工亡时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公布,暂按2023年数据(4.8万元)核定,2025年6月数据公布为5万元,则需补发(5万-4.8万)×20=4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
(三)争议解决的“流程与依据”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其上一级社保行政部门),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向社保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
对待遇核定金额不服: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证据),复核结果不服的,再按上述流程申请复议或诉讼;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拒付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结语
JINGSHZHENGZHOU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核心是“精准政策+规范流程”。实务中需注意材料完整性、时间节点及争议法定路径,希望本文能推动待遇从政策落地为民生保障,彰显社保制度温度。
作者简介
路 正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