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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当地时间11月11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定,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未经授权使用德国音乐人创作的歌词,构成侵犯版权,应向德国一家主要音乐版权协会所代表的原告支付赔偿金。这起诉讼可能成为欧洲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版权监管的重要判例。

案件始于德国音乐演出和作品复制权协会2024年11月提起的诉讼。该协会是欧洲最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成员包括德国著名音乐人赫伯特·格罗内迈尔在内约十万名词曲作者和出版人。

“未经授权即违法”:欧洲划出AI训练红线

据报道,该协会指控OpenAI在未经许可、未付费情况下“系统性”使用了协会版权曲库内容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ChatGPT,涉及格罗内迈尔畅销作品等9首德国歌曲的歌词。对此,OpenAI回应说,原告指控“误解了ChatGPT的工作原理”,其大语言模型“并不存储或复制具体数据,只反映学习过的内容”,生成内容的责任应由用户承担。

法院认定,OpenAI语言模型中的记忆行为,以及ChatGPT输出中对歌词的再现,均构成侵犯版权。

该裁决可上诉。

OpenAI发言人说,公司不同意该裁决结果,正在考虑对策。公司同时表示,上述裁决“仅涉及少量歌词”,不影响德国数以百万计个人和企业用户使用该公司技术。

报道称,这起诉讼的最终结果可能在欧洲打造一个关于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如何使用版权内容的参考范例。今年早些时候,印度宝莱坞主要唱片公司向新德里一家法院申请加入一宗针对OpenAI的版权诉讼,指控其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时未经授权使用录音内容。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受版权保护的原创歌词,无论是否被“转化”或“嵌入模型参数”,其使用均需获得权利人授权。这一立场直接挑战了当前主流AI公司“训练数据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业惯例。法官强调,AI模型通过学习人类创作生成新内容,并不能豁免其对原始素材的合法获取义务。

与美国尚在立法不同,欧盟凭借《人工智能法案》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已构建起严格的数据合规框架。此次判例将进一步推动“授权优先、付费使用”成为AI训练数据的默认规则。

AI版权已成为行业无法回避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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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简称CODA)给Open AI致函,致函中称,经核实,Open AI公司于9月底推出的人工智能影片生成工具Sora 2已生成大量与日本现有内容产品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影像。该机构认为,这是源于Sora 2将日本内容产品作为AI学习及训练数据的结果,而其学习过程中的复制行为,本身已涉嫌构成著作权侵害。

美国电影协会10月向OpenAI发出正式函件,指控其新一代视频生成模型Sora 2存在系统性版权侵权行为,要求立即停止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影视角色及内容。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兼CEO查尔斯·瑞弗金(Charles Rivkin)强调:“防止侵权是技术平台的法律责任,而非版权方义务”,要求OpenAI立即升级内容审核系统,建立“预先授权”机制而非现行的“退出制”。

在此之前,6月,迪士尼与环球也曾起诉AI绘图工具Midjourney,指控其未经授权生成版权角色图像;9月迪士尼亦向Character.AI发出禁令,禁止其使用迪士尼角色训练模型;9月中下旬,迪士尼、环球影业、华纳兄弟联手将中国的AI公司MiniMax及其旗下的图像与视频生成服务“海螺AI”告上法庭,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经典IP进行AI模型训练与商业服务。MiniMax也曾被爱奇艺提起诉讼,在今年年初,爱奇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指控国内MiniMax在AI模型训练及内容生成流程中涉嫌侵犯其版权。

AI生成歌手签百万合约、影视从业者罢工抗议、主流媒体集体起诉 ——当人工智能冲击创意产业,版权归属、权益保障的争议持续发酵,成为行业无法回避的核心焦点。

2023年7月,美国演员工会宣布支持美国编剧协会,正式加入罢工行列,这也是60多年来好莱坞最大的两个工会组织首次同时罢工。此次联合罢工的核心诉求之一是建立有效机制,减少人工智能对影视从业者的冲击。

数字经济学者刘兴亮指出,人工智能在显著降低创作门槛、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潜藏着一系列结构性风险。分析认为,其核心困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独创性的消解——当机器能够轻易模仿并量产任何艺术风格时,传统创作者赖以生存的“唯一性”将被极大削弱,独特的地域风格和传统文化元素面临被无限复制的风险;

其二,权力的转移——创意产业的竞争格局,可能从“内容创作”的竞争,异化为“谁掌握模型、平台与分发渠道”的竞争,这将使拥有强大AI能力的大型科技公司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刘兴亮表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前搭建规则框架,在人工智能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之间建立一份符合双方规范的“公平契约”。

为在人工智能与创意产业间建立公平的“契约”,刘兴亮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事前授权机制。创作者或版权方应明确授权范围,要求使用方支付费用、约定分成比例并说明具体用途,方可将其作品或风格用于AI训练。

第二,完善事后补偿模式。如AI使用版权内容进行训练,应支付训练数据费;若利用特定风格生成商业作品,则需与原作者按约定比例分账。

第三,推动人机协作式创作。创作者可主导构思、提示与风格设定,由AI生成初稿,再由创作者深化内容、注入故事性,以此体现人的创作价值。

第四,强化合同约束与标识规范。合同中须明确限定可使用及禁用的作品与风格;AI生成内容必须明确标注为人工智能创作,且不得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角色或画面。

第五,加强政策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与协会可以推动建立集体授权平台,构建训练数据版权许可制度,提高创作者群体的话语权。

综合消息自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