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国家征收且已完成征地补偿的情况下,仍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政府所实施的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是对已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使用行为,不属于强行占用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为。故当事人请求确认政府未给予补偿就强行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毁坏强占土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6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某洪,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波。

一、二审第三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一、二审第三人:张某全,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饶某洪因诉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庆区政府)强占土地、毁坏林木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行终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某洪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适用法律错误。其所租用的土地未在2003年被申请人顺庆区政府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而是在2021年征收范围内,应当依法得到补偿。且被申请人先用地后安置,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被申请人强行占用其承包经营土地并毁坏林木等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判令赔偿因强占毁坏其承包经营土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损失5352000元,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39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顺庆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强占再审申请人饶某洪租赁土地并毁坏林木的行为。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饶某洪在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国家征收且已完成征地补偿的情况下,仍在2003年之后在涉案土地上栽种树苗,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顺庆区政府所实施的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是对已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使用行为,不属于强行占用饶某洪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为。故饶某洪请求确认顺庆区政府未给予补偿就强行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毁坏强占土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依法不能成立。关于其与村集体租赁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纠纷,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饶某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饶某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韩锦霞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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