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04日07时10分许,李某锤驾驶晋M7***6号大型汽车在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退沙街道G108(京昆线)许村红绿灯由北向南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郭某娟驾驶的晋LS***U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郭某娟无责任:
来源:霍州公安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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