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六】“人工智能”的行业监管和安全治理

(简单初步提纲)

北京前沿未来科技产业发展研究院为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让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特推出“人工智能+”系列培训课程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一】“人工智能+”的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撑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二】“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三】“人工智能+”的赋能场景与典型案例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四】“人工智能+”的保障要素与产业生态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五】“人工智能+”的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

【人工智能培训课程之六】“人工智能+”的行业监管和安全治理

第一部分:治理基石:构建“人工智能+”监管治理的核心框架

1.1 监管治理的核心理念与原则

1.1.1 核心目标:统筹发展与安全

重点:在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技术向好向善。

1.2.2 基本原则

重点:以人为本、敏捷治理、分类分级、全球协同。

1.2 监管治理的总体架构

1.2.1 监管主体与职责

重点:国家层面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监管、地方落实执行。

1.2.2 法规标准体系

重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的多层次体系。

1.2.3 治理工具箱

重点:法律法规(硬性约束)、标准规范(软性引导)、技术工具(治理赋能)。

1.3 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

1.3.1 风险等级划分

重点: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等,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最小风险。

1.3.2 监管强度差异化

重点:对高风险应用(如医疗、金融、关键基础设施)严格监管,对低风险应用采取宽松监管。

第二部分:安全红线:筑牢“人工智能+”的应用安全屏障

2.1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2.1.1 训练数据安全

重点:防止训练数据投毒、数据泄露,确保数据来源合规。

2.1.2 隐私保护技术应用

重点:联邦学习、差分隐私、同态加密等在AI模型中的部署。

2.1.3 合规性要求

重点: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2.2 算法模型安全与可信

2.2.1 鲁棒性与可靠性

重点:防御对抗性攻击,确保模型在复杂环境下的稳定表现。

2.2.2 公平性与偏见治理

重点:检测和消除训练数据及算法决策中的歧视与偏见。

2.2.3 可追溯性与透明度

重点:算法备案、日志审计,对高风险应用要求一定程度的可解释性。

2.3 应用场景安全与合规

2.3.1 关键基础设施领域

重点: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AI应用的冗余设计和安全审计。

2.3.2 人身安全相关领域

重点:自动驾驶、医疗诊断AI的安全标准和责任界定。

2.3.3 深度合成(AIGC)内容治理

重点:深度伪造、虚拟人生的标识义务与源头溯源。

第三部分:敏捷监管:创新“人工智能+”的监管方法论

3.1 监管沙盒(Sandbox)

3.1.1 核心概念

重点:在风险可控的真实环境中,对创新产品和服务进行临时性、小范围的监管试点。

3.1.2 实施流程

重点:企业申请、评估入盒、全程测试、评估出盒、规则优化。

3.1.3 应用案例

重点:我国金融、自动驾驶等领域的监管沙盒实践。

3.2 标准与认证引领

3.2.1 标准体系先行

重点:加快制定可信AI、安全测试、评估认证等国家标准。

3.2.2 第三方评估与认证

重点:建立独立的AI产品/服务安全与可信度评估认证体系。

3.3 技术赋能监管(RegTech)

3.3.1 监管科技的应用

重点:利用AI技术本身进行监管,如自动化合规检查、网络风险态势感知。

3.3.2 全生命周期监测

重点:对上线后的AI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动态评估其风险与影响。

第四部分:协同共治:构建“人工智能+”的社会治理体系

4.1 明确责任与问责机制

4.1.1 责任主体界定

重点:厘清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等各方在AI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4.1.2 问责与救济途径

重点:建立有效的投诉、申诉和损害赔偿机制。

4.2 推动行业自律与企业合规

4.2.1 行业公约与最佳实践

重点:引导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制定自律公约,分享安全治理经验。

4.2.2 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重点:推动企业设立“AI伦理委员会”,建立内部AI审查与风险评估流程。

4.3 加强国际协调与全球治理

4.3.1 参与全球规则制定

重点:在联合国、G20等框架下,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AI治理对话。

4.3.2 推动监管合作与互认

重点:在数据跨境、产品认证等方面寻求多双边合作,降低全球合规成本。

4.4 鼓励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

4.4.1 公众科普与风险教育

重点: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AI风险识别能力。

4.4.2 建立社会监督渠道

授课老师:北京前沿未来科技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 陆峰博士

(信息来源:北京前沿未来科技产业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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