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已开展个人破产实践多年,实践过程中,浙江法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大胆探索创新,逐步探索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浙江实践”模式。同时 浙江省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实践探索面临的现有工作指引无立法依据,配套制度欠缺等挑战。为应对前述挑战,笔者结合在浙江全省范围
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及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实践经验,长期关注个人破产在我国实践及理论演进的研究成果,提出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的新方案,暨针对科创型债务人进行定项信用修复,服务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创债务人专业能力,为营商环境改善注入新动能。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现状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在总结省内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为浙江省内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提供制度基础及框架性办案流程指引。相关指引创新性构建双重表决规则,在实践初期突破金融机构表决难题上取得显著成效。但经多年实践,浙江省个债仍面临的一些挑战,如:现有工作指引无立法依据,个人破产的强制债务豁免的功能欠缺,清理僵局仅能通过个案变通处理,无制度性出路,导致案件清理效果不佳;另清理效率受制于不完善的财产登记和信用体系仍处低位,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群体对个人破产实践的消极应对,造成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日益艰难。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思路演变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初期,程序参与各方均追求债务豁免,案件办理的关键性节点在于债务豁免方案能否表决通过。而影响表决的因素包括债务人诚信状况、债务人或第三方偿债资金情况,债权人群体构成类型(是否存在金融机构债权人)等,如债务豁免方案表决未通过,直接结案是否浪费司法资源?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豁免”的制度功能外,如何更多挖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程序参与各方对信用修复的关注日渐提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债务豁免方案外,逐渐探索出信用修复方案。
(一)债务人有较高清偿能力(债务人自有资金或第三方提供偿债资金)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本金,借助个债程序表决通过债务豁免方案进行整体全局性处理。
对债务人有较高债务清偿能力或存在第三方提供偿债资金的案件,表决通过债务豁免方案的难度较低,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表决通过或实际执行完毕后,对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本文中信用修复特指解除债务人失信限高的执行措施),信用修复的功效仅作为债务豁免的附属性效果。从浙江省高院2021年-2024年公开情况看,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成功率在25%。
(二)债务人明确无清偿能力,或丧失清偿能力且清偿能力无法恢复的,个债方案不涉及债务豁免,仅对“失能”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实现终本出清。
对于“失能”债务人,案件受限于债务人清偿能力,无法表决通过债务豁免方案,但信用修复方案仅与债务人诚信与否直接相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调查后,提交债权人审议债务人诚信状况,无债权人提出诚信异议或债权人无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法院综合考量决定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配合情况、债务人诚信状况,债权人诚信异议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解除“失能”债务人的执行措施,进行信用修复。
在部分案件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豁免方案,针对“失能”的债务人采取信用修复是是一条获程序参与各方认同的解决途径。从目前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实践情况看,信用修复方案已逐渐成为解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程序空转的主流方案,为“失能”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提供实践样本,构建起执行案件“终本出清”制度性出路。
(三)对有部分清偿能力却无法满足债权人清偿要求的“诚信”债务人群体,直接适用信用修复方案,存在风险。
债务人有部分清偿能力,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无法表决通过债务豁免方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诚信状况,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诚信度后,法院综合考量后对债务人采取司法信用修复,解除债务人失信限高执行措施,但对债务人后续消费缺乏有效监督和即时监督限制措施,容易造成有部分清偿能力的债务人逃避后续执行的程序空白,存在潜在逃债风险。
定项信用修复服务科创类债务人
科创类债务人群体的是典型的具有部分清偿能力但无法满足债权人清偿要求的债务人群体。科创人才群体是典型的高学历,高技术,高资质的创新创业群体,其创新创业过程,为筹集创新创业资金,往往需要为名下企业贷款向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经营者担保,市场周期性波动对该部分债务人群体冲击更强。科创类债务人一般具有较高偿债能力,但与名下企业担保债务相比,仍属杯水车薪,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过程中,该类型案件往往存在多个大额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内部“本金不得豁免”的制度要求导致该类型案件豁免债务方案无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如何解决科创类债务人案件办理困境,更好发挥其积极经营,努力还债的主观能动性?笔者特提出第三张方案:定项信用修复,具体指有部分清偿能力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不对债务人解除失信措施,仅解除部分限制高消费措施。暨债务人仍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仅对影响其出行的交通工具限制进行解除,便捷其出行。笔者经办的一起科创类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债务人曾是新三板上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互联网行业沉浸多年,其IT行业专业能力过硬,但受限执行措施,债务人无法乘坐高效交通工具出差,无法竞聘潜在的高薪岗位,掌握的专业能力无法变现。管理人为其制定定项信用修复方案,经债务人会议审议无异议,后管辖法院综合各方意见,尝试与铁路部门进行沟通,明确管辖法院发函至铁路部门,即可解除债务人交通工具限制。据此,针对有一定清偿能力的科创类债务人,管理人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调查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提交债权人审议债务人诚信状况,无债权人提出诚信异议或债权人无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法院综合考量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配合情况、债务人诚信状况,债权人诚信异议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部分解除债务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定项信用修复。
定项信用修复是平衡债务人诉请与债权人权利,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提高债权清偿率,对程序参与各方均有利的妥善选择,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过程出现的新方案,适用于有一定技能、资质资源,有一定偿债能力却受执行措施限制无法发挥的科创类债务人。通过定项信用修复精准救济浙江省债务人群体中的科创人才,在尊重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债权人)诉讼执行的成果的基础上,帮助科创类债务人解除执行措施中限制其利用交通工具的措施,激发债务人自我拯救的积极性,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服务创新创业。
结语
随着个债实践的不断深入,债务豁免方案已非程序参与各方追求的首要目标,甄别筛选“诚实”债务人,为不同清偿能力,不同类型债务人群体提供多样化,针对性强的清理方案,将是后续案件的重点。从目前案件办理各方共识及演变趋势看,后续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将逐渐形成“重信用修复、轻债务豁免”的办案模式,定项信用方案亦是在该趋势下,针对科创类债务人案件程序空转等问题,发挥制度功能,切实帮助科创类债务人,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新方案。
【作者简介】
李 斌
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杭州市律师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企业破产重整及个人破产相关实务理论研究。代表性论著有《创新创业宽容机制法治保障研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服务保障浙江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企业家人才队伍”法治保障制度研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从个债实践探析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推进思路》发表在《深圳法治评论》第17期个人破产改革专刊(主办单位:深圳市依法治市办、深圳市司法局)。
蔡军良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个人破产相关实务理论研究,代表性论著有《创新创业宽容机制法治保障研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服务保障浙江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企业家人才队伍”法治保障制度研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从个债实践探析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推进思路》发表在《深圳法治评论》第17期个人破产改革专刊(主办单位:深圳市依法治市办、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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