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1999年出生的张某在自己女友家中,与女友的前男友阿某发生争执后,持水果刀将对方捅成重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赔偿、谅解等因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在其女友位于金华市的家中,与女友的前男友阿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推搡、扭打。在冲突过程中,张某使用事先拿在手上的水果刀捅刺阿某左侧腹部,造成阿某膈肌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阿某的伤势达到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立即报警并将阿某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在医院将张某传唤归案。同月,张某对阿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张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轻,此次犯罪是因事出有因,在冲动之下导致被害人受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张某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但未达到被告人持凶器伤害被害人的程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最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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