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村一蔬菜大棚内有人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接到举报后,区应急局迅速联合属地派出所、安监站及村负责人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大棚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棚内有白色塑料吨桶25个、蓝桶7个、铁皮小桶292个及194箱玻璃瓶(每箱20瓶,每瓶450毫升),当事人周某某供述上述容器内装有的不明液体分别为二氯甲烷、甲醇、氨溶液等,其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吨桶形式的二氯甲烷、甲醇等分装成12公斤装铁皮桶和500毫升玻璃瓶产品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所有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并委托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取样不明液体中含有二氯甲烷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48970元,并处罚款140000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助燃等特殊危险特性,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全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中,周某某非法分装、销售危险化学品,不仅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置能力,还将危险化学品通过分装销售流入市场,形成了从生产到流通的全链条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泄漏、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公众如发现此类非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线,守护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 | 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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