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湖北省武穴市第五实验小学第一次检查后已积极整改,但因部分食堂员工自身素质不高,未遵守食堂的规章制度,导致后续检查中仍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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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由于武穴市第五实验小学疏于管理导致没有及时改正3月13日检查发现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信用中国 北极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