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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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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港市阿棒排档(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1月7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路**号一层实施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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