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火灾发生在重庆某小区,就是李先生他家着火了,然后烧掉90万,物业公司虽然也积极救火了,但是消火栓没水,损失还是造成了。

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处罚,李先生觉得,那这事儿物业公司有责任啊,我得告个状,就把物业公司告了,让物业赔90万。

在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1、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加之原告自身处置不当,导致火势蔓延和扩大,故损失与被告无关。

2、被告不是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仅依据被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委托履行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3、小区的消防设施早已损坏,因无钱维修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物业公司已经多次依法启动动用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维修消防设施的业主表决工作,因未获得合法的票数没有通过。

5、物业公司又向主管部门申请紧急动用大修基金维修消防设施的工作,但在等待审批过程中,就发生了本案的火灾事故。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管理和维护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本案中,结合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以及查明的事实:

1、物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有无过错

本案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起火原因为客厅沙发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客厅沙发。

并无证据证明火灾的发生系被告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被告物业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2、物业公司对火势的蔓延、损失的扩大无过错

本案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确有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的义务。

依据被告举示的证据材料,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定期对消防系统进行了测试检查。

在火灾发生之前,被告已就消防设备设施老化、消防管网等存在的问题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整改,上门征求业主意见;

在部分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及时依照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流程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并就消防设施整改事宜多次联系业主委员会,均因维修资金无法启动而搁置。

火灾发生时,虽然室内消防栓存在无水的情况,以至于未能及时扑灭火情,但被告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义务;

在火灾发生后,被告积极扑救,配合灭火,故被告对此并无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忠县消防)

靠山屯的话:

住宅楼的主人是全体业主,物业是受聘请来做管理的。那么,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坏了,谁掏钱修?当然是全体业主,不可能物业公司自己掏腰包。

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发现的责任,尽到启动维修的责任,这就可以了,如果业主就是不同意修,不同意出钱,那责任也并不在物业公司这边。

法院的判断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学习资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屯主微信号:ifir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