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底线,不容触碰!为深刻揭露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巨大社会危害,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我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案例1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气体有限公司储存仓库进行了安全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不带有储存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但储存仓库中存放有工业氧实瓶62瓶、氩气实瓶47瓶、医用氧实瓶93瓶、氮气实瓶5瓶、二氧化碳实瓶15瓶,容量均为40L。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55-C裁量阶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属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
调查证实该公司多次购进成品柴油(每次购进30余吨),所购柴油由供油单位配送运输至柏溪街道某场地内,并通过泵及输油管道、计量装置等设备将油卸放至该场地的2辆罐车(未年审、不能上路行驶)内储存及后续销售。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川应急规〔2024〕1号)55—A裁量阶次,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危险化学品票据交易企业不能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以上两个案例,当事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而擅自存放,危险性极大,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经营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安全生产无小事,各市场经营主体要敬畏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来源:叙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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