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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快到了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即将开始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确认年度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6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能会有哪些“坑”?

事关退钱

赶紧来看看!

专项附加扣除易错情形

错误情形一

01

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问题纠正: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错误情形二

02

同一子女,父母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问题纠正: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错误情形三

03

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后,不得继续享受。

错误情形

04

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或同一老人名下的扣除金额总额超过3000元。

问题纠正: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人每月扣除标准不能超过1500元,兄弟姐妹合计不超过3000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3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错误情形五

05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续年度进行培训或考试仍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扣除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及年审等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错误情形六

06

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均按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夫妻双方各按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即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项,选择“是”)。

问题纠正: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另一方不能扣除。

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才可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错误情形七

07

第一套住房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继续填报享受。

问题纠正: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情形八

08

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纠正: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即使有住房租金支出,也不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标准扣除;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之外有自有住房,且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可选择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修改与作废

发现已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误,大家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一【扣除填报】一【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对应年度,进入详情页进行修改或作废。

操作方法

一、

修改或作废专项附加扣除

以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项目扣除为例:

1.假如修改为各扣50%

夫妻双方分别在“个人所得税APP”【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记录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一【修改设置扣除比例】,将100%扣除比例修改为50%。

2.假如修改为由一方扣除100%

扣除的一方无需修改,另一方作废个人所得税APP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填报信息。

二、

更正年度汇算申报

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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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中国会计报、广东省总工会

编辑/黄青芳

责任编辑/赵思华

三审/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