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申报流程、明确申报标准、提高储备质量,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及所辖县(市、区)、乡镇、村开展2026年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一、申报总体要求
1. 政策契合性:申报项目须严格遵循国家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关政策部署,符合《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183”重点工程任务及区域发展规划,聚焦民生保障、产业提质、生态改善等核心方向。
2. 需求真实性:项目需立足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农业农村发展短板,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门墙亭廊栏”等非必要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3. 程序规范性: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流程,村庄小型公益性项目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确保申报过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
4. 入库时效性:县级审定工作须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汇总后于2026年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与重点方向
(一)乡村民生与公益性基础设施类
1. 村内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寄递物流站点、文化体育场地、养老服务设施等小型公益性项目;
2. 卫生厕所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3.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项目(符合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的,同步纳入对应项目库)。
(二)区域性重大工程项目类
1. 联村、片区化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整县推进的村内道路硬化、厕污共治等基础设施集群项目;
2. 农村供水保障、规模化污水治理、低碳智慧村庄、乡村民宿集群等准经营性或经营性打捆项目(需纳入县级重大工程项目库)。
(三)农业产业提质增效类
1. 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创新与繁育基地、农机装备升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保供类项目;
2.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绿色发展类项目;
3. 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三、申报主体与流程
(一)申报主体
- 村级组织:负责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村内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申报;
-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联村项目、产业融合配套项目申报组织与初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区域性重大项目、跨乡镇产业项目申报,统筹全县项目审核审定;
- 市场化主体:可联合村集体申报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需提供村集体同意证明及利益联结方案)。
(二)申报流程
1. 村申报:村级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形成项目申报意向,填报《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申报表》,附村民会议纪要、项目初步方案等材料,报乡镇政府;
2. 乡审核:乡镇政府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 县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可行性审查和专家论证,审定后录入全国乡村建设信息监测平台,形成县级储备库;
4. 省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辖区内项目,按要求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四、申报材料清单
1. 项目储备申报表(需加盖申报单位、审核单位公章);
2. 项目可行性说明(含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期效益、实施周期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3. 相关合规证明材料:
- 村庄小型项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四议两公开”记录;
- 涉及土地使用的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或规划部门意见;
- 联村、重大项目:县级相关规划衔接说明、部门协同意见;
- 市场化合作项目:村集体与合作主体合作协议、利益联结方案;
4. 项目位置图、建设内容示意图(可选,直观展示项目布局);
5. 其他补充材料(如脱贫村项目需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证明)。
五、项目审核要点
1. 政策符合性:是否契合国家及地方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年度重点任务;
2. 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否解决实际问题,技术方案是否成熟,投资规模是否合理,预期效益是否明确;
3. 资金匹配度:资金来源是否清晰,是否对接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政策工具,社会资本参与方案是否可行;
4. 合规性: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土地、环保等手续是否具备办理条件,无违规建设风险;
5. 可持续性:建成后管护责任是否明确,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是否具备持续运营能力。
六、注意事项
1. 项目信息须真实准确,申报表填写完整规范,不得虚报、瞒报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2.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更新,配合各级部门督导检查;
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组织开展申报业务培训,提升市县、乡村项目谋划和申报能力;
4.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台账,定期调度进展,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分类排序,为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5. 本指南附件可从农业农村部官网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平台下载,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参考通知附件中的联系人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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