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限度检查的结果判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ChP)通则 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及相关配套通则(1105 微生物计数法、1106 控制菌检查法),核心围绕微生物计数结果控制菌检出情况两大维度,结合样品类型(如口服制剂、外用制剂、原料等)的限度要求,综合判定是否合格。以下是具体判定标准及逻辑流程:

一、核心判定前提:检验方法需符合 “适用性要求”

在结果判定前,需先确认微生物计数法(1105)和控制菌检查法(1106)的方法适用性试验合格

  1. 计数法:试验组的菌回收率需在 50%~200%(薄膜过滤法)或 70%~150%(平皿计数法)范围内,且阴性对照无菌生长,确保样品基质无抑菌 / 杀菌干扰;
  2. 控制菌检查法:阳性对照需检出目标控制菌,阴性对照无菌生长,确保方法能有效分离和检出控制菌。若方法适用性试验不合格,需优化样品前处理(如稀释、中和抑菌成分)后重新检验,否则结果无效。

二、微生物计数结果判定(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计数结果判定的核心是 “实测值≤规定限度”,同时需满足平行样允许偏差要求,具体步骤:

1. 结果计算规则

按通则 1105 规定的方法(平皿法、薄膜过滤法等)计数,取平行样的平均菌落数,结合样品稀释倍数计算 “每 1g/1mL/10cm²” 的微生物总数(单位:cfu);若菌落数在规定限度的 10 倍以内(如限度 10³cfu/g,实测 10⁴cfu/g),需重新检验(增加稀释梯度或平行样数量);若重新检验后结果仍超出,判定为不合格。

2. 允许偏差要求(平行样一致性)

  • 菌落数≤10 cfu / 皿时,平行样绝对偏差≤2;
  • 菌落数 11~100 cfu / 皿时,平行样相对偏差≤25%;
  • 菌落数 101~300 cfu / 皿时,平行样相对偏差≤15%;
  • 菌落数>300 cfu / 皿时,平行样相对偏差≤10%。若平行样偏差超出上述范围,需排查操作误差(如稀释不均匀、污染)后重新检验,否则结果无效。

3. 最终判定标准

  • 合格:实测微生物总数(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均≤对应样品的规定限度(如普通口服片剂不含药材原粉:需氧菌≤10³cfu/g,霉菌酵母≤10²cfu/g);
  • 不合格:任一微生物总数实测值>规定限度,或平行样偏差过大且无法排除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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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菌检查结果判定(大肠埃希菌、沙门菌、耐胆盐革兰氏阴性菌等)

控制菌判定核心是 “是否检出目标菌”,分 “不得检出” 和 “限度检出” 两类情况:

1. 不得检出类控制菌(如大肠埃希菌、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 合格:供试品溶液的所有接种平板 / 增菌液中,均未检出目标控制菌(需结合生化鉴定确认,如大肠埃希菌的靛基质试验、沙门菌的血清学鉴定);
  • 不合格:任一接种平板 / 增菌液中检出目标控制菌(阳性对照需同时检出,确保方法有效);若疑似菌落经鉴定为非目标菌,需重新检验,仍疑似则按 “检出” 判定。

2. 限度检出类控制菌(如耐胆盐革兰氏阴性菌,限度≤10²cfu/g)

  • 合格:按规定方法计数,实测值≤规定限度,且平行样偏差符合计数法要求;
  • 不合格:实测值>规定限度,或检出目标菌但计数超出范围。

3. 特殊情况:阴性对照与阳性对照要求

  • 阴性对照:全程无任何微生物生长(若污染,需排查实验室环境、试剂、操作,重新检验);
  • 阳性对照:需明确检出目标控制菌(若未检出,说明方法无效,需优化后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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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样品类型的通用限度参考(ChP 2020 年版通则 1107)

结果判定需结合样品的具体限度要求,以下为常见制剂的核心限度(节选),最终以对应品种的药典标准为准:

  • 普通口服片剂(不含药材原粉):需氧菌总数≤10³cfu/g/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²cfu/g/mL,控制菌要求为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含脏器提取物需额外不得检出沙门菌;
  • 口服片剂(含药材原粉):需氧菌总数≤10⁴cfu/g/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²cfu/g/mL,控制菌要求为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沙门菌,耐胆盐革兰氏阴性菌≤10²cfu/g;
  • 外用软膏剂(非无菌):需氧菌总数≤10²cfu/g/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¹cfu/g/mL,控制菌要求为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 药用原料(非无菌):需氧菌总数≤10³~10⁴cfu/g/mL(依原料特性而定),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²cfu/g/mL,控制菌要求为不得检出大肠埃希菌,部分原料需控制沙门菌。

五、结果判定的特殊情况处理

  1. 疑似污染:若供试品菌落形态异常、阴性对照污染,需立即排查实验室环境(如洁净度、操作台消毒)、试剂(如培养基污染)、操作流程(如无菌操作规范),重新检验;
  2. 抑菌成分干扰:若样品含抑菌成分(如抗生素、防腐剂),未进行中和处理导致计数偏低或控制菌未检出,需优化前处理方法(如加入中和剂、增加稀释倍数)后重新检验;
  3. 结果复查:初次检验不合格时,需按药典规定进行复查(如另取 2 个独立样品,按相同方法检验),若复查结果仍不合格,最终判定为不合格;若复查合格,需排查初次检验的误差来源(如操作失误、污染),必要时第三方验证。

六、最终判定结论

综合以上维度,满足以下条件可判定为 “微生物限度合格”:

  1. 方法适用性试验合格;
  2. 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均≤规定限度,平行样偏差符合要求;
  3. 规定的控制菌 “不得检出” 类未检出,“限度检出” 类实测值≤限度;
  4. 阴性对照无污染,阳性对照检出目标菌。

若任一条件不满足,均判定为 “微生物限度不合格”,该样品不得出厂、销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