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务服务网
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
绍兴2家足浴店被罚
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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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市监处罚[2025〕335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云英足浴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未明码标价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云英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贾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5年9月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演溪路41幢11号一楼(住所申报)未标明价格经营足浴服务,于2025年11月06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提供足浴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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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华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82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豫辉足浴店沿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柯桥区豫辉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豫辉足浴店于2025年10月3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绸缎小区桂园1幢102-3实施了沿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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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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