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薛京等:热点关注:2026年起广东省内夫妻可互查财产,保护配偶知情权一大进步
现实生活中,夫妻作为经济共同体,一方主外一方主内是常见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会带来财产信息的不对称,尤其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财产性权利。近日,广东省推出夫妻可互查财产的新规被广泛关注,该新规针对现实中一方隐瞒财产一方很难切实行使知情权的固疾提供了制度“破冰”,为保护夫妻财产共有权利、防止一方隐匿财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广东新规:明确夫妻财产互查制度权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规”),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当属第四十八条:“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信息。”这一规定不仅为夫妻财产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被视为预防隐匿、转移财产,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权益的重要举措。
新规的出台,源于对离婚财产纠纷中“查询难、举证难、追回难”痛点的回应。此前,非产权方配偶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车辆时,常因“非权利人”“涉及隐私”等理由被拒,而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流程又耗时耗力,而且往往以离婚诉讼为前提。新规的实施,将查询权从诉讼阶段前移至婚内日常,不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说,婚内一方配偶可以随时查询对方相关财产,该新规为查询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单位“应当受理”成为其法定义务。专家表示:“新规将抽象的夫妻财产知情权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路径。”
二、并非首例:多地探索夫妻财产互查安排
2010年,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提到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广东此次新规是对2010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升级,将市级政策上升至省级层面,覆盖范围从广州扩展至全省。
不过,广东并非第一个推进保护配偶知情权的省份,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都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查询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河北省还明确可以查询的包括股权、房产和车辆等。河北省和江苏省规定的查询主体,并未限制是女方一方。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该条例已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不同的是该条例仅规定夫妻中的女方可以申请查询。除了省级规定,济南市、青岛市、珠海市和江门市等城市也曾出台了类似地方法规。
本次广东省人大出台的新规讨论度如此热烈,也反映了在私人财富不断积累、离婚率攀升的背景下,知情权不再停留于纸上权利,而是亟需现实配套制度的民生需求。
三、操作指南:如何查询配偶财产
从具体操作层面看,夫妻互查财产需要哪些材料?又该如何办理?
广东目前尚未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笔者结合新规的规定、电话咨询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深圳市为例)以及参考福建省的规定,梳理出以下查询框架:
1. 材料证件:
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需在婚姻存续期内),此外还需要准备书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福建省要求提供户口本,这在广东新规中未提及,建议提前致电欲查询的当地部门确认。
2. 办理机构:
不动产查询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车辆查询则需前往车辆管理单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新规没有明确提及查询范围是否限于本地,但参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答复,目前广东省与外省之间、以及广东省内的各市区之间的不动产信息尚未联网交换,例如,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仅能查询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其他市区信息需前往对应市区办理。
3. 查询内容:
配偶有权查询的内容包括对方名下不动产、车辆的基本信息。对于不动产的财产信息主要包括坐落位置、产权人、面积、抵押状态等,具体以窗口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为准。对于车辆信息,一般包括配偶名下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
广东省新规和各地类似规定中,目前尚未将银行存款、股票、保险等金融资产纳入查询范围。因此,对于这类财产仍需通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律师调查令等途径追查。针对一方名下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是公开登记信息的,配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平台查询相关股权信息。
四、律师建议
1. 积极了解配偶名下财产信息,不做“三不知”太太
广东省新规实施后,夫妻凭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和车辆信息,实现了从“有线索查询”到“无线索查询”的重要转变。这一突破极大降低了查询门槛,使财产知情权从“理论可能”转化为“现实可操作”,为经济弱势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实质性便利,也为弱势一方提供更多主动权。夫妻双方既是经济利益共同体,又存在未来“解体”的潜在风险,对于不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家庭资产一方,不要成为信息懒惰的一方,疏于随时关注家庭资产情况,而是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包括了解当地是否有配偶查询制度,查询、印证配偶名下财产、变动和权利限制。
2. 查询范围尚有局限,多管齐下掌握财产信息
尽管新规具有进步意义,但其查询范围仍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地域限制,目前广东省内各市区之间的不动产信息尚未联网交换,跨省、跨境查询更是难以实现;二是财产类型限制,目前主要涵盖不动产和车辆,对于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商业保险等金融资产尚未纳入查询范围;三是代持资产限制,如果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也是无法查询到的。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婚姻生活中,通过共同参与家庭理财、定期梳理家庭资产清单、保留重要财产凭证等方式,全面掌握家庭资产状况。
3. 针对新规提前规划,构筑“个性化”信息保护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互查是夫妻制度的应有之意,但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应当纳入被查询的财产范围,很多客户其实是存在顾虑和不同想法的——很多高净值客户担心甫入婚姻,就被对方别有用心查个“底儿掉”,是否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是否会被配偶滥用查询权利?对于这种顾虑,可以考虑婚前设立信托、保险的方式,注入婚前个人财产、把一部分资产转化为所有权分离的资产,建立婚前财产隐私合法保护机制。笔者认为,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在保护配偶对共有财产知情权的同时,也应该允许合法的信息保护需求。
总之,复杂财富、复杂关系必然带来复杂的民生需求,促进制度不断微观进步,好的制度一定要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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