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河中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平南县大洲镇沙冲村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查处统一行动时,现场查处一起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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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16时16分许,执勤民警在检查来往车辆的过程中,发现一辆往大洲镇沙冲村方向行驶的桂R8***3号牌专用校车存在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带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民警核查后得知,该校车系平南县大洲镇沙冲村某幼儿园的中型专用校车。民警详细告知幼儿园负责人苏某、驾驶员杨某某其校车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表示认同,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立即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平南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幼儿园法人苏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租用具备有校车许可的校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维护,严格督促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为学生提供校车接送服务。

图文:平南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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