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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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王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然而,王某因担心借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竟心存侥幸,对关键证据借条进行裁剪,并擅自篡改借款日期,企图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规避诉讼时效限制,谋求不当诉讼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察觉到借条存在异常,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王某深知其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交代了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并积极配合法庭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更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便主动足额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诉讼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伪造、篡改证据等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希望广大群众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hi0543综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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