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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但有些人为一己之私或口腹之欲

顶风作案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11月15日15时许,福鼎市公安局磻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某山头多处放置了钢丝套绳。

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当他们行至山间一路段时,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可疑车辆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询问,周遭村民均不知车主是谁,民警推测这辆车极有可能属于非法狩猎人员,当即决定蹲点守候。

没一会儿,一名男子拿着套索下山,准备驾车离开,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下,并在车上发现一只被捆得严严实实的小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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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磻溪派出所已将此案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队,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开(男,1983年生,太姥山镇人)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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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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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

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猎捕

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福鼎警讯

编辑:林锈锈

审核:汪晶晶

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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