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赵先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同年10月,其驾驶电动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身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先生负次要责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多次沟通未果。
面对拒赔,赵先生家属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分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有交警认定书等证据支持,应属保险责任范围。律师据此协助家属整理证据并依法主张权利。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7.9万元。该结果切实为家属争取到了关键经济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保险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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