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触票据的朋友,是不是总把 “追索权” 和 “再追索权” 搞混?明明都是要钱的权利,到底有啥不一样?今天用大白话 + 实例,帮你彻底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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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白话版定义:票据追索权,就是持票人去要付款被拒后,找自己的前手要票据金额和其他费用的权利。简单说,就是 “我要钱被拒,找之前给我票据的人要”!
那再追索权呢?就是被追着要钱的人(也就是被追索人),把钱、利息还有相关费用都给了之后,拿着票据再找自己前手要钱的权利。通俗讲,就是 “我替人还了钱,现在该找我的上家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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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超直观的例子:假设 A 是最后持票人,票据到期去提示付款被拒了,这时候 A 在企业网银里找前手 B、C、D、E 要钱,这对 A 来说就是票据追索权;要是 A 的前手 C 同意给钱,把追偿款给了 A 还拿到了票据,之后 C 再找自己的前手 D、E 要钱,这对 C 来讲就是票据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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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拆解,是不是就明白两者的区别了?以后再碰到票据相关问题,可别再弄混啦!
(天下通商贸-专注票据服务 15 年,票据答疑解惑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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