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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卫生12320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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