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15年,二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115万。这起案件在结果上来看,从对其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到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起诉审查,最后由检察院审核卷宗后做出起诉决定,向法院申请公诉,最后一审法院宣判15年。如果没有二审改判,谁也不知道这是一起“假案”。
为什么说这是一起“假案”,无罪的改判就是对全面有罪程序和结果的全盘否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疑罪从无”,实际上都“有罪推定”的思路。
这起案件,从公安禁毒或刑侦办案人员开始,可以把一个无罪的人送上有罪的流水生产线,再到检察院继续失守,最后到了法院一审把一个人重判,如果没有二审改判,前面这些流程似乎都是正确。
然而,这样的事情发生后,如何去追责,不仅仅只是国家赔偿的申请。一系列办案人员如何处理举一反三才是核心问题。这个案子不可能一开始就没有争议,所谓的证据最终被完全推翻。说明,办案单位的业务能力存在严重不足,吃不准或把握不好的,为什么一定要往有罪的路上推送。
抓错一个人,错办一个人,有些案子只需要把相互之间笔录口供做好,一个人有事没事就可以依此来决定。“证据”是什么?孤立的证据还是具有连续逻辑性的推理,有时候完全还是“笔录”在起作用。笔录,就是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方式,甚至采取攻心术的诱导,抓住一些人的脆弱心理,以为真是那么轻松简单。往往把第一份笔录做出甚至违心的表达,后面再想推翻,司法机关往往更多采信第一份笔录。
普通人不具备太多法律意识,更何况被控制后,心理防线容易崩溃。严格来说,很多案子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对于法院而言,尤其基层院,法官工作量非常大,一个法官可能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甚至更多。哪有多少时间去看一摞一摞厚厚的卷宗。检察院有些公诉案子,公诉人都是拖着行李箱到法院去开庭公诉,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出远门出差。
对于检察院和法院而言,检察院如何把关公安机关办案的质量,各种口供笔录、证据材料等等,从里面看出问题,找出问题,退回去补充侦查。最后公安机关继续移送过来,除非确实补充侦查不到材料过来。检察院面对公安机关的报捕申请,有些也确实直接否掉。甚至有些案子,某区检察院不愿意接,认为案子有问题,上面协调另外区的检察院去公诉。
法院则是更难,基层院是人少案子多,弄错了还要担责,有些案子不管怎么判,对方或总有一方去上访。更何况,有些复杂的案子,没有太多时间,最后只能是把控辩双方争议比较大案子打回去,既不“判决”也不直接改判,而是发回原来法院重审,最终由原来法院去把握前面的判决。
15年对于一个人的人生无异于毁尽,背后的家庭也在风雨飘摇中支离破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办,不是在办一个人,而是影响到背后的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弄不好还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激化出新的社会矛盾。比如,一个家里的顶梁柱涉案被侦办,侦查员应该慎之又慎,万一办错了,不是毁灭了一个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问题。没有人照顾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走上犯罪道路,这个新的社会问题,责任又是谁。特别是如果案子办错了,真是导致对方家破人亡。
经常在说到“人性”这个词,任何单位任何职业,应该具备最基本的同理心,站在自己的角度上也要站在社会和对方的角度上去做一个有感情的人,有信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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