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众号10月26日推出原创文章“农家女赢了,两级法院判决撤销浙江千岛湖镇政府行政决定》有了下文:浙江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给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2025)浙01行终343号判决结果,责令该社依法对《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事项应予纠正。
此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撤销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 “离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益”,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划出司法红线。
千岛湖镇人民政府这份抄送杨早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改正通知书写道: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杨早红向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千岛湖镇人民政府责令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中“一、货币资产分配、第(二)条第4款”及“二、固定资产(发展基金)股权分配方案第四条”的内容进行改正,保障其享受到东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股4.8的系数、农龄股1.8的系数,认为该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期间,申请人杨早红对千岛湖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不服,先后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千决字2024(2)号);二、责令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对杨早红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2025年8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中‘一、货币资产分配(二)本次分配中部分享受村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第4点’及‘二、固定资产(发展基金)股权分配方案第四条’中有关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要求。千岛湖镇政府在重新作出处理时,应当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履行法定程序调整方案,依法开展后续的集体资产分配”。
经调查,申请人杨早红1995年因结婚迁入东庄村,后获得承包田、自留地,系原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你社于2015年11月5日表决通过的《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要求。根据(2025)浙01行终343号判决结果,责令你社依法对《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事项应予纠正,依法开展后续的集体资产分配,并将结果报千岛湖镇人民政府。
此次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下达,标志着这起农村妇女维权案进入实质性整改阶段,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农家女杨早红表示:她希望这次村里对不符合法律的条款进行尽早纠正,她同时也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督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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