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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咨询人: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 张国建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杨迪

答疑意见:第一,兰科植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计量单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可按“棵”或者“株”;有的难以准确区分独立植株,则按“簇”,如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兰科兰属的部分植物(以下简称兰草)。对于兰草的数量应当如何计算,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实践中,在涉兰草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往往涉案兰草数量较多,如果一律按照“株数”计算,既与兰草的生物特征以及惯例不符,也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第二,对于成簇采挖、难以准确区分独立植株的兰草,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以下简称《森林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涉案兰草的价值定罪量刑;同时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对于涉案兰草的价值,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按照上述认定规则,涉案兰草的价值仍难以确定的,依照《森林犯罪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环食药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