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案的新进展,两个细节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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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条咬人的狗生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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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作为山西狗案的主要当事人,赵某珍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赵某珍,原传为赵某晖,是被杀者郭某刚的爱人,也是狗的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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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长治市潞城区的政协委员,赵某珍麾下有多家公司,在当地也算是一个了不起的女强人。

赵某珍对南周记者的描述,与庭审现场检方所描述的细节,有很多出入,与原先申家的描述,更是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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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赵某珍说当晚进入申家院子的郭家人,一共只有三个人,而不是之前所说的九个人,或者十个人。而且进入院子的人,手里什么都没有拿,也并没有计划要打架,就是想砸几块玻璃撒撒气。

再比如,赵某珍说拴狗的链子并不长,如果申某浩不故意走到狗跟前,狗不会咬人。言外之意,狗咬人一事的责任在申某浩,而不在狗。

赵某珍还透露,被狗咬后把狗摔死的申某浩,其实是一名宠物医生。

涉事当天下午,赵某珍说自己一家人都在家里,门也打开着。

事发之后,赵某珍说自己本来一直都积极解决,还主动给申家打了四个电话,是申家人先态度不好,这才激怒了赵某珍及其家人。

至于砸锁,踹门,赵某珍觉得自己家人也很委屈,因为“多次敲门无果”。

进入申家院子后,赵某珍还看见申母手持一把菜刀,申某浩的姐姐拿着一根擀面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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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我们是需要听一听赵某珍这一方怎么说。

只不过,赵某珍这些话,却与长治检方的描述,与劝架邻居的证词,与潞城帽子叔叔的记录,都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狗绳的长与短,被咬者申某浩是不是宠物医生,都与案情无关。

申母手里的菜刀,申家女儿手里的擀面杖,虽然可能成为伤人的器物,但经过鉴定,并没有在冲突中伤过人。

有关的是一条属于郭家的会咬人的狗,没有拴在郭家院子里,却拴到了院子外对面的路上。

同样是养狗,申家也有一条狗,圈在自家院子里。

路是公共场所,有人路过,不管这个人是不是喝了酒,狗都不该咬人。

既然敢把一条会咬人的狗,拴在公共场所,郭家当然得为狗咬人负责。

赵某珍声称自己的女儿把狗当成了家人,但大正月的,一家人都在家里过年,却把狗拴到了院子外,显然说法与事实不符。

另外,赵某珍说进入申家的只有三个人,然而检方资料显示,除了赵某珍,郭某刚(死者)外,还有三人受伤,这说明郭家至少有五个人进了申家,赵某珍的话,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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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与申家各执一词,其他旁观者的证词,显然更加可信。

劝架的邻居贾某回忆,赵某珍砸锁进院的时候,手里拿着一把铁锹。

帽子叔叔给赵某珍打电话,赵某珍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申家人锁门自守,也是在帽子叔叔的指点下做的,目的是想回避郭家人的冲天之怒火。

总之,赵某珍接受南周采访,名义上说自己很后悔,但实际上仍然在为自己开脱,并不觉得自己在这件事情上处置有太大的错。

也许她的记忆的确如此,但客观上与旁观者描述对不上,有说谎之嫌。

随后不久,申家院子外不远处的一处监控,也被邻居传到了网上。

监控之中,郭家三人上蹿下跳,扬起手中的石块,将申家临街的几块窗户玻璃,都砸得稀碎。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赵某珍和郭家人的确很愤怒,愤怒到失去了理智。

也许在赵某珍看来,这样的愤怒,责任都在申家,郭家人都是无奈之举。

但我们看到这样的监控,却只感受到郭家人的嚣张跋扈,并对申家人的恐惧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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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申家和郭家的诉求,注定不能一致。

其实老董认为,无论是郭家人,还是申家人,都把事情想的复杂了。

纠缠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末节,根本无助于法律工作者了解案情,判断基本事实。

从法律的角度看,狗咬人被摔死和闯进院子被反杀,这是两件事。

两件事之间有联系,但两个案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专业的事情,还是要让专业的人来干。

李圣律师深夜前往现场,探访案发时的环境,才是实事求是。

有很多案情,就是得身临其境,将心比心,才能够找到破案的钥匙,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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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经过李圣律师的了解,有两个不易被大家发现的细节,都在法庭上被提了出来。

一是郭家人当中的韩某,曾声称自己“被一把剪刀”所伤,现场伤者和死者的伤口鉴定,也能说明现场的确有除了剔骨刀以外的其他“凶器”,然而到了法庭上,韩某却改了说法,否定了剪刀的存在。

二是在剔骨刀上,只采集到了死者郭某刚的DNA,没有其他三名伤者的DNA。科学不会骗人,除非有懂法医学的人专门去清理痕迹,否则剔骨刀刃上定会留下被伤者的DNA。

也就是说,其他三名伤者的伤,有可能是其他凶器所导致的。

那么这个凶器,到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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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所发现的这两个细节,之所以重要,之所以无法回避,是因为这两个细节的确定,能够直接左右案件的定性。

如果案件当中,的确有一把“被消失的剪刀”,而且这把剪刀如申家人所叙述,是由郭某刚带到现场,那么死者郭某刚“意图伤人”的事实就会成立。这和赤手空拳进院子与申家人理论,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

郭某刚 “意图伤人”的事实一旦成立,也就意味着申某良拿起剔骨刀的防卫行为,更加正当。

另外,剔骨刀上没有其他三名被伤者的DNA,就说明现场 至少 还有另外一名伤人者。这个事实一旦成立,那么界定申某良对三名伤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也就没有意义了。

因为这三个人的被刺伤,和人家申某良很可能根本就没有关系。

既然没有关系,又何来防卫之说?

既然没有防卫,又何来正当或者过当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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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由于重要细节没有调查清楚,此案根本就不应该进行到庭审环节。

庭审环节被李圣律师问的哑口无言,有人会很尴尬。

当地的帽子叔叔,需要辛苦一下了,得落实有没有那把“消失的剪刀”,得落实有没有除了申某良以外的其他伤人者。

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