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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

行政处罚结果

诸暨竟然有人毒鱼捕捞

姚某某被罚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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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使用毒鱼

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衣(渔业)罚〔2025〕第0000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姚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5月14日,诸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诸暨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姚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浦阳江店口镇余姚村段水域使用氯氣氰菊酯药水毒捕水产品。经诸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序号7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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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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