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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惠山法院劳争庭副庭长

金民

他分享的主题是

《招聘单位不当撤回录用承诺,

应聘者能否要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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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他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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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枫怡: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锡法视界·微讲堂》节目,我是主持人黄枫怡。今天的节目,我们要跟大家聊一聊关于求职、“跳槽”那些事儿。

“跳槽”是现今社会人才流动的基本方式,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求职,用人单位承诺录用后,劳动者据此从原单位辞职,之后新单位又拒绝录用导致其失业,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2023年9月,谢某通过招聘广告联系应聘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岗位,并与该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应聘入职事宜。2023年9月13日,该公司招聘人员通过微信确认谢某被录用,并要求其尽快从现单位离职。2023年9月21日,该公司招聘人员与谢某沟通确认月底入职。9月25日,谢某从原工作单位辞职。

后谢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该公司招聘人员沟通入职事宜,但对方却表示公司因管理人员变动,无法办理谢某的入职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后,谢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黄枫怡: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面有请今天节目的主讲嘉宾:惠山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金民,来为大家解读。

金民:本案中,该公司承诺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催促谢某从原单位离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不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谢某的工资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谢某34000余元。

法律规定: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首先,劳动者在“跳槽”时需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如实告知与应聘工作相关的事实与资历,在得到新用人单位的明确入职承诺后再行离职。如遇到用人单位无故拒绝入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讲,在向应聘人员作出入职承诺前,也应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行充分地调查了解,在未确定录用相关人员前,不要轻意向应聘人员作出入职承诺,更不要要求应聘人员从原单位离职。

最后,如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人员发出了入职承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规定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原因确无法录用劳动者的,也应当向劳动者作出合理说明,并赔偿劳动者合理损失。

主持人黄枫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劳动者应当恪守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当遇到劳务问题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互相沟通、平等尊重,由此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氛围。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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