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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高雄港一名刘姓引航员因为工作时受伤,向船公司依法要求补偿养伤一年无法工作的经济损失及医药费,法官审理后调出他的薪资单,证实平均月薪达122万2726元(约人民币27.7万元),年收入超过1400万元(约人民币万元317.4万元),高雄地院法官审酌后判轮船公司要赔给他1296万余元(约人民币293.8万元)。

判决指出,刘姓引航员2021年8月18日上午8时30分担任轮船进入高雄港的引航员,因轮船甲板上的爬梯栏杆把手不稳,造成刘姓引航员登船过程中,因扶手松脱让他摔到下方小船的甲板上,最终粉碎性骨折,他因此向轮船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及一年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一共1562万7947元(约人民币354.3万元)。

轮船公司签下1000万元支票作为保证金允诺赔偿,但刘姓引航员事后却没有收到轮船公司的赔偿,因此提告求偿。

不过轮船管理公司辩称,轮船登船扶手栏杆并无缺失,是刘姓引航员自己没有抓稳绳梯摔下,因此轮船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并无过失,且刘姓引航员登船时应确认已经踩踏稳固、手握稳固扶手栏杆再登船,轮船管理公司认为刘姓引航员同样有过失,且要负主要责任。

轮船管理公司也认为,刘姓引航员提出的求偿金额过高,当时会签下保证书及支票,是因受到刘姓引航员的诈欺及胁迫,希望法官驳回刘的要求。

高雄地院法官从高雄引航办事处调出刘姓引航员事发前6个月的薪水,从108万元到156万元不等,平均月薪达122万余元(约人民币27.7万元),再根据刘合理的休养期10个月来计算,因此得出刘姓引航员的工作收入损失为1222万7260元,加上医疗费用等,判轮船船东蔡姓男子要赔1296万6299元,若船东赔不出来,轮船管理公司要负1000万元以下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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