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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11月19日公布的《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5 年第 3 期,总第61 期)用6个案例提示了“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2025 年第三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合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5 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5家次、注册会计师 13 人次;合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6 份,涉及会计师事务所 5 家次、注册会计师 12 人次。对北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合计下发行政处罚 1 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 家次、资产评估师2人次;合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 1 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家次、资产评估师 2 人次。
根据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归纳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 1: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对 A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于审计已发现但未更正的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未汇总并评价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
案例 2: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
注册会计师对 B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不足,仅获取相关业务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基础资料,未充分关注该类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 1 倍、所采购软件和销售软件不一致且关联性较低、项目收入与成本无法准确匹配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查公司相关系统及软件业务收入真实性以及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案例 3: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存在不足
注册会计师对 C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研发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时,只抽取了资产负债表日前的记账凭证,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凭证。
案例 4: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 D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公司年末有118个余额大于 0 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审计项目组未从公司基本户开户行或其他机构获取全部并表主体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仅对其中的58个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对其余60 个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在已实施函证的账户中,有18个账户未收到回函,项目组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案例 5: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注册会计师对 E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函证控制表未记录回函寄件人及地址信息,审计底稿未保留部分发函的快递单,部分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寄件人及地址信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同时,审计项目组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地址与其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为 E 公司员工、回函地址为E 公司办公地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一是未关注到部分客户含税销售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公司账面及审定金额均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二是未关注到重要承运商的应付账款函证金额包含了其他承运商的应付账款,而该承运商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三是未关注部分客户的回函为复印件的异常情况。就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3.替代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以货物发出并取得客户签收单为依据,在应收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审计项目组未检查客户是否确认收货。
案例 6:收益法评估中,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师对 F 公司抵债人提供的抵账资产进行评估时,存在以下问题:
1.收益预测范围存在错误。未考虑授权权利无排他性及其他方享有权利对收益预测范围的影响。
2.收益预测依据核查验证不足。一是未按计划执行评估程序。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经营状况调查包括收集分析其历史盈利情况,但评估师实际未取得委估资产收入成本构成,也未向抵债人进一步了解。二是未核实已发行抵账资产的历史收益情况。
3.成本预测依据不充分。评估说明显示,委估资产实现收入需委托第三方发行,并向其支付发行费。但评估底稿中所参考的案例并非第三方发行方式,未充分分析不同发行方式对成本费用的影响,以电视剧各年预测收入的 12.50%作为当年成本费用依据不足。
4.折现率参数选取错误,未合理说明赋值口径差异。评估师使用制造类企业指标测算风险报酬率,未结合文化企业的具体风险因素分析调整。此外,对于各部电视剧折现率参数选取的差异也未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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