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灵武市某地住宅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案涉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完整权利。然而,原告的上述房屋在未经任何合法告知、未获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致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为明确侵权主体,原告自房屋被拆后持续多方调查、打听核实,直至起诉前,才从相关人员处确认,实施案涉非法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原告认为,被告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在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全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既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强拆依据文件,也未依法履行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