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的时候,胖东来发布了销售数据,当时在知乎上面就有过类似讨论:胖东来不是上市公司,为何要定期公布销售数据,以及,为什么其他企业不定期公布销售数据。
其他企业我不了解,但是在律师行业呆的比较久,所以可以聊聊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公布(甚至不对内公布)销售数据。
第一,律所的营业成本相对透明,公布营收情况则能相对轻易的推断出律所的利润率等利润信息,容易产生所内不稳定因素。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律所营业额很好看,利润率也很高,因而个体律师可能就会以此提出改善办公环境、增加行政服务人员、提高宣发投入等要求,合伙人(特别注意,并非所有律所的权益合伙人均为《合伙企业法》意义上的合伙人,因而未必享有相应的知情权限)可能会提出提前分红、提高分红比例的要求,给律所管理层增加工作负担。
第二种情况是律所营业额很不好看,由此被推算出律所存在经营困难,个体律师争相提款,产生一种类似于挤兑的现象,使得律所现金流极具短缺。当下律师挣钱都不容易,如果出现提款困难,那简直就是釜底抽薪的一击。
第二,很多律所的现金流较为丰沛,对外披露营收情况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
这一点不多说,从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对律所稽查立案便可得知。这一点其实不只是律所,其他类型的企业也是如此,毕竟企业容易出现税务不合规情况,在普遍不披露营收情况的环境中,披露营收会更容易被关注。
第三,对外披露营收容易影响业务活动。
这一点也很好理解。营收好,客户就会要求给予折扣,影响营收,营收不好,显得律所没有实力,丢了脸面,进一步影响营收。
第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期待,使得律所不宜宣传营收情况。
律师在当下的中国是一个比较略显尴尬的行业:它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诞生、成长于自由经济环境,而是从“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中产生,在90年代才实现社会化(本质上也是市场化),诞生土壤的不同使得国内对律师有更高的公益性期待,这种期待使得律所不宜对外进行营收数额的宣传与披露。
最后,赠予广大律师同行一句话,多宣传自己办了什么成功案件、多宣传自己为当事人、为社会做了什么贡献,少宣传自己赚了多少钱。如果你不满足社会和受众对象对你的想象期待,那么就不要对效果和反馈有过多的惊讶。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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