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来交把火铳!

这是祖辈留在老宅的,

放在家里太不安全啦!”

近日

峡江县公安局

罗田派出所院内

张大哥(化名)手提一个

被旧布层层包裹的长条物件

向值班民警说明来意

民警立即上前接过包裹

小心翼翼逐层展开

一把老旧火铳赫然映入眼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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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得知

张大哥近期在整理老宅阁楼时

意外发现这个“老物件”

他坦言

刚发现时自己还愣了一下

但很快就想起民警常到村里

开展涉枪涉爆普法宣传

立刻意识到

私藏枪爆物品是违法的

还容易引发意外

就是颗“不定时炸弹”

当即决定主动上交

“这是祖辈遗留下来的老物件

交给你们,我心里才踏实,

这是对家人负责!”

张大哥向民警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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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仔细检查火铳状况

耐心倾听完张大哥讲述后

对他明辨是非

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给予了高度肯定

“张大哥,您做得太对了!

主动上交枪支,

不仅遵守了法律法规,

更帮辖区消除了一处安全隐患,

为大家的平安出了力!”

️️️

随后

民警按照流程

对枪支进行了详细登记

目前

枪支已移交至相关部门

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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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如果发现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请立即主动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对拒不上交的

一经查获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峡江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