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夏日的夜晚,一名年龄为19岁,精神正常、智力正常的张姓年轻人,晚上9点外出时恰逢下雨,于是来到一栋居民楼躲雨。雨停后,他突然来了某种兴致,走上这栋楼的楼顶,蓦然发现一名中年妇女躺倒在雨水与血水之中,一动不动。
于是,此时此刻,张某的整个人被一种莫名的非人类的力量所控制,做出了一个反人类、反常识、反常理的行为——他克服了恐惧、失去了理智、丢掉了人性,没有上前救助、没有惊慌逃离、也没有立马报警。而是上前对这名马上就要失去生命的妇女,进行了猥亵,并且在受害人衣物上留下了个人的“生物成分”。
做完这一切非人类的变态行为后,他的头脑又恢复了正常,悄然离去,直到10年后,通过DNA鉴定,这名年轻人才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认了猥亵的犯罪事实。于是,在被抓后4年,他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由于此前已经被羁押了4年多,刚好被释放。
以上不是某篇变态小说中的故事,而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的通报中描述的一起“真实事件”。
11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的通报。对于这一通报,我们只能表示尊重,但是,其中众多反常识、反常理的情况,令人永远无法理解和释怀。
1、“变态猥亵男”张某,是唯一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生物DNA”的人,即便如通报中所讲述的故事,他只是在被害人被殴打、强奸后,上前进行猥亵,司法部门如何断定其“猥亵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为什么仅仅判了四年六个月?
2、刘谢两人的定罪,缺乏基本的人证、物证。根据湖南高院的通报,由于事发后下了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刘浒和谢伟的任何指纹、血迹、DNA等生物学证据。案发当天,也没人看见这两个孩子去过案发的11栋,仅有人看到这两个孩子走上斜对面的14栋。
3、事发后,谢伟曾被警方押着回到小区附近的猪圈指认捡到木棒(凶器)的地方。在一审中,公诉人承认该木棒只是“类似物”,并不是实际作案的那一根。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又将该木棒列为物证提交。如若木棍真的是凶器,木棍上必定会有指纹以及受害人的血迹、DNA等,然而这么重要的证据,却从未送去检验鉴定。
4、刘浒和谢伟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提到,当晚通过手机发短信的方式相约去门球场看淫秽视频,并在获知刘云死亡事实后,通过手机沟通商量应对措施。以2009年的技术水平,公安机关理应对谢伟和刘浒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进行等核实。只要对比查证即可作为证明两人在案发时间段有通话联络,就可以进一步作为印证两人有罪的有力证据。然而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此进行基本的验证。
5、已经关押了16年的刘浒、谢伟,完全可以通过“认罪”以换取减刑,甚至已经可以出狱,但是他们宁愿将牢底坐穿,也不”认罪减刑”。
我们希望全社会但凡对常识与公理有那么一点点追求的人,尤其是法律界、司法领域的人士,都能来关注一下这个案件,推动由最高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复查,让最起码的常情、常理和常识,得以释怀。
热门跟贴